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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定无因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日期:2015-03-1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该案应定无因管理还是民间借贷?

作者: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案情】

2007年7月9日,被告李然驾驶的轿车与张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张宇受伤住院,需向医院预付医疗费47600元。被告李然因一时无钱,便请不相识的唐成到医院垫付了43900元,并由唐成持有医疗费票据。张宇伤愈出院时,其医疗费余额8249.39元由被告李然领走。2008年1月4日,被告李然向唐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2007年7月在黄河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唐成在医院垫付医药费43900元(肆万叁仟玖佰元整)、(当事驾驶员是李然),此欠条于现在补上。李然。”2008年1月,事故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完毕,被告李然给付唐成40900元。原告唐成以替被告李然垫付的医疗款尚有3000元未得到偿还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无因管理。理由是:第一,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第二,原告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被告垫付医药费,仅基于被告请求而自愿、主动垫付的,双方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仅为一般借款关系,不是无因管理。理由是:第一,被告请求原告垫付医疗款,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形成了借贷关系;第二,事后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更进一步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有欠条的情况下,本案宜定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应定民间借贷纠纷,而非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1.是否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所谓事务是指与人的生活利益相关,适合作为债务目的,并无本人授权的一切事项。具体到本案,可有两重待管事务。第一,为交通事故的伤者考虑,其急需被送往医院救治是一事务;第二,为交通肇事者考虑,其有送伤者去医院救治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目的可以是代为履行该义务。至于何谓“管理”?我们认为,管理他人事务,需事务之内容及实现该事务的利益属于他人或与他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方能成为管理。本案原告并非为被告履行送伤者到医院的救助义务,而仅为被告垫付医疗款,其行为虽与被告利益有一定关联,但尚不足以说明是为被告履行救助义务,也不足以认定是在管理被告事务。

2.是否是“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这是指管理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此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也是最重要最核心的要件,不仅决定无因管理成立与否,还决定无因管理中的当事人——即谁是“本人”。“为他人”的要求是,管理人应认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于他人。另外,在管理人与本人的关系上并不要求二者认识,即管理人无论认识本人与否,都可为无因管理;而“他人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使现有利益价值增多),也包括消极利益(使现有利益价值不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本案原告是否具有为避免被告利益损失的主观意愿呢?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是亲自在履行自己所负的救助义务,只是因暂时资金困难无法完成而向群众求助。原告在被告请求的情况下代为垫付医疗款,非为主动、自愿的代被告履行救助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看不出原告主观上有为被告利益而主动管理事务的自动性。

3.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志,也是无因管理行为无因性的根本所在。无法律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里所说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无因管理行为的无因性引申出的一组法律概念是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两种行为的分类基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核心构成要素。如果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要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那么该行为就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在这种行为的分类之下,不同类型的行为产生的债的性质不同。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叫意定之债;事实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叫法定之债。再看本案情况,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形成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被告在无助的情况下请求某位好心群众能够代为垫付医疗款,基于常理这便是被告的意思表示——借款要约,原告的垫付行为则是以行动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事后原告掌握医疗费发票和让被告写下欠条的行为更进一步确认了其主观意思表示即是与被告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了借款的合同关系,原告的行为也便具有了法律上的原因,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所以,本案在性质上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无因管理。案由性质不同,其请求权的请求事项亦不同,民间借贷的债务事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均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而无因管理之债是由法律规定,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项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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