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
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