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法律顾问 >> 解散清算

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之(三)案件受理

日期:2012-07-1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


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