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自首立功

盗窃窃贼赃物,被抓后检举该窃贼是否属“立功”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盗窃窃贼赃物,被抓后检举该窃贼是否属“立功”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傅晓晖

【案情】

黄某盗得一台价值3200元的彩电,并将彩电藏进附近树林子的一片杂草中,准备夜静人深时将彩电拿回家。张看见黄离开树林时形色仓皇,便产生了怀疑。待黄离去后,张即到该树林里查找,找到黄盗窃的彩电后,张迅速将彩电抱回家藏起来,后又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根据张某的供述,黄被依法传唤并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揭发黄国栋的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立功,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揭发他人犯罪,其行为属于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立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要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在本案中,张、黄二人盗窃行为虽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自独立实施的犯罪过程,但是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毫无联系。案件的实际情况表明,由于黄在盗窃后隐藏赃物的行为引起张的怀疑,张才跟踪去寻找赃物。张明知彩电是黄盗窃的赃物而据为己有,其行为实际上是黄盗窃行为的继续。他们两人先后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同一财物实施盗窃,形成了他们两个盗窃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正是这种客观联系,使张在交待自己的盗窃过程时必然要涉及到黄的盗窃行为,否则就不能讲清自己所盗物品的来源。张在供述中把黄的盗窃行为揭露出来,表明他能如实交待罪行,对侦破全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予从宽处理;但这是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并不是他出于将功抵罪的动机而主动揭发他人的罪行。因此,张某不具有立功表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