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应用中的电缆割铜芯卖钱应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李永恒 汤莹
[案情]
2013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携带手电筒、老虎钳、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小区,将该小区二单元弱电间的桥架撬开,用老虎钳将该单元第23层至31层的入户电缆线剪断,盗走电缆线约2000余米,造成30余户业主电力供应中断约10天。被告人付某用裁纸刀将所盗电缆线剥去外皮后,将其中的铜芯变卖,得赃款2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所卖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8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付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导致30余户业主电力供应中断。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盗窃罪。因为付某属于偷窃电缆线,而且是割出电缆线内的铜芯卖钱,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1、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电力安全。
2、司法实践中,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涉及本罪与盗窃等罪的界限问题。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或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2)犯罪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即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又侵犯了公共安全。盗窃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系已经交付并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被告人盗窃电缆线的行为造成停电,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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