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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故意伤害罪

洗脚城里扎伤人 积极赔偿获轻判

日期:2015-10-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到洗脚城里洗脚,却因琐事引发纠纷并将店内凳子摔坏,照价赔偿后觉得憋屈,遂到店里讨要说法,没想到却因此引发了更大的流血冲突,多人被扎伤。9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时许,杨某、韩某、马某、赵某四人到南阳市某洗脚城洗脚,因琐事将洗脚城等候区的凳子摔坏,经协商,杨某赔偿人民币500元,后四人在等候出租车时,由于心中气愤,韩某欲到洗脚城讨要说法,被赵某等人拦住,此时,温某酒后乘车来到洗脚城,下车后看到杨某等四人在互相拉扯,遂上前观看,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温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某、韩某、马某三人扎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韩某、马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4年8月8日,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7月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由温某一次性赔偿杨某、韩某、马某11万元,取得了杨某、韩某、马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在与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等人偶发矛盾产生纠纷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温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韩某、马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常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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