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应如何定罪?
【案情】
2014年9月17日,韦某在运送大米至杨某家中时,刚好看见杨某在数钱,韦某便心生歹意,趁其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换取了杨某的真币5600元。
【分歧】
关于韦某用假币掉包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韦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其理由是:韦某违反了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韦某犯盗窃罪。其理由是:韦某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管析】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韦某并不是真正的使用假币,而是利用假币来窃取他人钱财。本案中,韦某并没有真正的使用假币,正是因为其知道假币没有流通价值,才萌生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形式实现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以假币掉包只不过韦某秘密窃取钱财的一种手段。因此,韦某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意图,客观上仅持有了假币,持有假币是其实施盗窃的一种手段,刑法上想象竞合,应以韦某犯盗窃罪处罚。
其次,韦某用假币换真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韦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韦某正是通过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方式,用来掩盖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从来实现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综上,韦某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符合的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应盗窃罪定罪处罚。
作者: 曾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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