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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参考案例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日期:2012-05-19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 阅读:17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民是否患有精神病,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加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法律设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临床表现症状也不同,有的表现为狂躁,有的则表现为抑郁,等等。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必须要以该公民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正常人从事民事交往活动所必需的智商和心理状态为特征。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来认定该公民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医学鉴定,也可以参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来认定。在不具备鉴定诊断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对于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但已治愈的,而且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的人,就不得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2.必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此外,利害关系人还包括被认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精神病人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行使申请权;没有近亲属的,由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行使申请权。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对其他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

3.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情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机构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4.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便于就近了解该公民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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