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出租成荒土原审无果 法官协调解困惑再审定音
2013年10月17日上午,原审原告谭某兄弟接过原审被告周某调解当庭支付的40000多元补偿款后,激动地对法官说:“感谢法官,在你们帮助下,我们几年的奔走终于有了结果!”望着这感人的一幕,法官们也露出了舒心的微笑。
谭某兄弟系雨湖区城郊的农民,2009年2月13日,谭某兄弟与经营沙石的周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由周某租赁谭某兄弟的部分田土经营沙石,租期为7年,租金为13800元/年。后因政策原因,周某沙石经营被政府责令停办。2011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协议,停止田土租赁,由周某出资恢复田土退还谭某兄弟耕种。但协议签订后,周某一直不予配合。无奈之下,谭某兄弟起诉至雨湖区法院。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还是由周某将田土恢复到适合耕种状态,否则由周某承担违约金四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植被破坏严重,田土无法恢复到位。谭某兄弟望着一季一季无法耕种,心急如焚,在要求周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带着80多岁的父母到去上访。周某也以原调解违法,违约金太高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因考虑到农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和开发,本院以原审调解违法进入再审。
再审开庭前,办案法官认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多次找当事人说理释法,告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则依法应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按过错赔偿损失,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10月17日开庭当天,办案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几个回合下来,原审原、被告都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双方都作出了让步,最终握手言和。双方确认所签《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由周再一次性支付给谭某兄弟补偿款40000元,田土由谭某兄弟自行恢复,原审诉讼费用周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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