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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无需再确定

日期:2016-02-07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无需再确定

——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债务主体和责任明确,无需政府再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标签:破产⊙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特殊债权⊙保证⊙保证重生

案情简介:1985年,银行向模塑公司发放外国政府贷款,轻工业局、外经贸委提供担保。1998年,银行诉请偿还,生效判决认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银行诉讼请求。2002年,银行以模塑公司多次重组,根据2000年国务院发文关于所欠外国政府贷款,“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规定,诉请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要求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关于“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规定,是为了明确和落实还贷及担保责任,如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则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所涉世界银行贷款属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人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和责任明确,且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无需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银行债权之所以不能实现,系因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和责任明确,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无需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终字第4号“某银行与某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见《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审判长赵大光,审判员杨临萍,代理审判员马永欣),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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