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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债务人

日期:2012-07-2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27次 [字体: ] 背景色:        

1、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要求卖方开具或补足未开具的交易额税务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是抗辩还是以反诉?若为反诉,应按何标准收到诉讼费?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以卖方未开具或未足额开具税务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作为理由拒绝全额支付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款,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抗辩而非一种反诉。因为双方当事人所指向的基本案件事实是同一的,只是一个事实的两个方面而已,仅仅是单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的认定问题,并不能因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在被告提出抗辩的时候将其误以为是反诉。反诉应当是对原告诉讼被告的案件事实做出相反的认识,例如原告以买卖合同欠款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可能以加工承揽或者其他合同事由提起诉讼,不但拒绝向原告支付价款,反正应当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反诉是否成立应当予以严格审查,而不能轻易因被告提起反诉便一概予以认定。对于反诉应当按照反诉的标的额收取诉讼费,而不是根据本诉的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毕竟本诉与反诉的争议标的额不一定是一致的或相符的,可能存大比较大的差距,实践中也没有必要追求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额上保持同一性或者一致性。

2、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的,简易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是否必须转换为普通程序;大部分人认为在依法送达后,被告不到庭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民诉法规定要求双方到庭,双方陈述一致。被告下落不明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不到庭是放弃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如果实体不公正应该发回。有些法院案件本身不多,没必要去适用简易程序。卷宗中必须具有答辩状。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适用普通的结果没有两样。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只能认定当事人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对于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没有必要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于普通程序都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基本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方式,并不因当事人是否到庭而必然改变适用的诉讼程序方式,也不能认为只有普通程序才能保证审判公正,而简易程序不能保证审判公正。对于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的,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应当及时做出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双方到庭这只是对一般情况下的要求,被告下落不明,以及拒不参加诉讼,表明被告放弃了诉讼权利,不能推实其放弃了实体权利。人民法院的审理不但是程序公正,同时也坚持实体公正。因实体不公正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不能以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适用何种程序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一审法院适用何种程序系违法为由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3、(1)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以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债务人?

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一般的债权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债务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做为转让的合法方式。例外的是国土商业银行在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时候不需要逐一通知债务人,而只需要在省级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便视为履行了转让通知的送达义务,而这类案件诉讼时效是以受让债权之时引起中断的,并不以刊登公告的日期或者债务人知道的日期起算也不以债权到期日起算。

(2)转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受让人是否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起诉行为能否视为通知?

一般的债权转让只要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受让人当然成为原告,受让人也就不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债权的则另当别论,其在公告送达之后,自然可以做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如没有进行公告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其做为原告起诉,也要考虑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起诉行为实际是对债务的一种追索,只不过是采取了民事诉讼的方式,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对债务人进行了追索义务的通知,因为起诉书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送达给债务人,由债务人提出答辩意见,这种通知方式实际上要比平时我们所说的通知更为规范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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