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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赃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另提民事诉讼

日期:2016-02-2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7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追赃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另提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标签:借款合同|刑民交叉|刑事追赃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向银行借款120万元,实业公司以在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款实际系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骗取贷款以刘某名义获得。2012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55万元。随后,银行诉请刘某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5条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②本案中,相关刑事案件一审已审结,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该判决只有判处罚金,该部分罚金系上交国库,未涉及追赃和退赔问题。银行不可能再依刑事判决追赃主张权利,现行法律未赋予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③刑事诉讼的追缴和退赔程序属于公权力,局限于刑事诉讼,根本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私权救济。刘某系正常向银行借款,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至于刘某将贷款借出后,其交给张某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判决刘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实务要点: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见《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1/6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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