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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异己”股东踢出股东会?

日期:2021-04-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异己”股东踢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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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按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有钱的出钱、有资源的出资源共同成立公司,就好比夫妻结婚过日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日子过不下去了,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异己”股东(或者说股东会总唱反调的股东)踢出股东会呢?

一、协议出局

公司具有人合性,那股东之间不和谐时自然可以协商分手,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收购“异己”股东的股权,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将“异己”股东除局。这也类似夫妻间的协议离婚,是比较和谐的分手方式。

二、章程规定除名条款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涉及公司顶层权利设置问题,多倾向于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即股东会作出的除名决议必须以公司《章程》中事先明确规定的除名条款作为依据。若为《章程修订案》,修订该条款的股东会决议中被除名股东应该同意修正案,否则《章程修订案》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对除名股东应无拘束力,公司无权开除该股东。

三、股东会决议除名

现实中,如章程未就股东除名作出规定,仅仅依据股东会决议对“异己”股东除名则缺乏正当性。通常在做出除名决议时,“异己”股东因与其他股东的矛盾冲突,大多不会同意除名决议,故决议因缺乏章程或法定依据而缺乏正当性。

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中,股东会对股东施加处罚,人民法院认为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和幅度,否则股东会作出的处罚决议无效。

四、解散公司,一拍两散

极端情况下,公司股东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也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异己”股东踢出局,以致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中对“公司僵局”的四种表现形式描述如下: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法定除名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关于股东除名的法定情形。

结语

股东搭伙开公司,要做到好合好散,最好的途径是蜜月期即公司成立之初通过章程的方式把股东除名(或者说股东退出)条款设定好,以免将来分手既伤感情、还免不了要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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