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审理呈现三个特点
一套房子往往举全家之力购置,而一旦家庭成员对外负债涉讼乃至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房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里各种关系真真“剪不断理还乱”。
2013 年以来,上海一中法院共审理涉不动产执行异议案件 38 件。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主。我国不动产权属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但权利外观有时难以反映真实权利归属。同时,义务人为逃避债务,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意图转移财产之事时有发生。上述原因致使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多于申请执行人,占 89.47% 。
二是执行异议获得支持率较低。为尊重公示公信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保护胜诉方的合法利益,实践中对不动产执行异议审查标准相对较为严格,涉及合同的订立、实际占有、价款支付、主观过错等方面,异议获支持率较低。在已审结的 30 件案件中,除调解撤诉及二审发回重审的 5 件案件外,仅 2 件执行异议获支持,占判决结案案件 8% 。
三是异议事由多涉及所有权与承租权。如,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离婚后,另一方未能偿还个人债务致房产被查封,实际占有房产的一方遂以其是产权人为由提起异议之诉。又如,产权人将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出租,后未能清偿债务,该不动产被法院查封,承租人遂提起异议之诉,请求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在我院受理的 38 件案件中,有 25 件案件的异议事由涉及所有权, 8 件案件的异议事由涉及承租权,分别占 65.79% 和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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