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律师释法

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6-07-17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