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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

日期:2016-07-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无业。 

被告人刘某自1986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做小生意。1992年,被告人发觉社会上有人在暗地里做贩卖黄色录像带的生意。黄色录像带很容易找到买主,且有利可图。于是决定贩卖“黄带”。1992年5月,被告人从某地以每盘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代女皇艳史”、“性交世界”、“妓女上班”、“放荡的女郎”等片名的原版淫秽录像带。回沪后,他向邻居借得录像机两台,又从商店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得空白录像带100盘,然后在其家中将淫秽录像带拷在空白录像带上。录制好后,被告人开始找买主。不久被其复制的60盘“黄带”分别卖给无业人员赵某和陈某,每盒从中牟利10元。1992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交待,在其家中查获淫秽录像带49盒。 

[问题] 

对刘某的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从外地购买淫秽录像带,然后复制100余盘,并将60盘贩卖给他人,每盘从中牟利10余元,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363条之规定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所谓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就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是一个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构成一罪,实施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还是构成一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实施了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所以其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一罪,而不能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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