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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到底是有条件的赠与还是转让

日期:2016-09-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5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案:到底是有条件的赠与还是转让?

董事长告原副总要求赔偿1个亿

1、董事长的两次赠与

据雪莱特董事长柴某生称:

第一次赠与: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某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某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

第二次赠与:2004年7月,柴某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某辉。李某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某生给予经济赔偿。

2、副总违约提前离职

但李某辉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3、董事长状告副总,要求退还

2007年9月29日,柴某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某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因为本案牵涉的股权在起诉时市值达上亿元,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服

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此前那3.8%的股份是属于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所以判决李某辉赔偿柴某生赠与的0.7%的股份共计约1900万元。对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柴某生与李某辉双双不服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焦点一:为什么没有收据?

1、副总观点

李某辉称:

因为信任,所以没要收据,我是依据2003年4月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3.8%的股份。

“我以现金的方式付清了全部转让价款106.4万元。该协议中的股权转让完全是有偿转让而不属于赠送,也未附带任何服务期限的承诺。”

李某辉同时在答辩中表示,正因为当时很信任柴某生,所以并未强求柴某生签署收款收据,而招股书也证实“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2、董事长观点

柴某生称:

我不可能收巨款不给收据,李某辉在我的办公室分两次向我支付了106万元现金就付了吗?我作为公司董事长,赠送股权是为了激励高管长期在公司工作,不可能在无人见证的情况下收下巨款并且不给收据。”

柴某生说,自己以前错误地认为,只要双方不进行价款结算,《股权转让协议》就和《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是一回事。他说,双方使用《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要将股份从自己名下变更登记到李某辉名下。“它只是工商登记的形式,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焦点二:20.7%股份是否为流通股

1、副总观点

李某辉称:我辞职时股票还不能流通。

李某辉的代表律师张平表示,李某辉受赠的0.7%股份属于雪莱特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股份,因此,该受赠的股份在雪莱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即2006年10月25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上市流通,即这0.7%的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起点为2007年10月25日,而李某辉从雪莱特递交辞职书至董事会通过是在2007年8月,足以证明李某辉所持的受赠股份为“未上市流通股”,所以李某辉只能按《股权受赠承诺书》的第一条第1款进行赔偿,按净值3.14元计算,赔偿金额共约为167万元,而不是1900多万元

2、董事长观点

柴某生称:雪莱特一上市就是全流通

柴某生表示,李某辉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是2004年7月15日,当时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但在2005年8月23日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雪莱特的首发在2006年10月25日,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的新上市公司,全部股票都是流通股,包括李某辉受赠的0.7%的股份,不存在非流通股的说法。

最高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采纳柴某生的答辩,0.7%的股份为流通股票。

终审判决双方各有所得。

不过,虽然判决了李某辉3.8%的股份属于柴某生赠与,但最高院认为,李某辉自2003年1月1日持股后在雪莱特公司服务了近四年零九个月,尚有四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所以对于柴某生要求李某辉返还其全部赠与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最终判决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四个月的股份数共计34.83万股,以及0.7%的股份约合1929.4万元,由李某辉退还给柴某生。受理费则由柴某生承担约46.5万元,李某辉承担约11.6万元。

对于最高院的终审判决,雪莱特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达到了预期,说明了3.8%的股份是赠与不是有偿转让。而李某辉也对只需要返还四个月的股份的判决表示没有异议。不过他坚持认为0.7%的股份是属于非流通股,而不应当以流通股的市值来计算。

“如果不服就只能申诉不能上诉了,但我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打算。我不在意这个结果并不代表我就认可这个结果。”

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李某辉持有雪莱特公司股票约618.62万股,按照昨日的收盘价(下同)7.21元来计算,市值约为4460万元。而履行最高院的判决,李某辉约需要赔偿2180万元给柴某生,他的身价依然高达2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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