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日期:2016-11-29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所谓“窃听”,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听对象的谈话或者通话进行偷听的活动;“窃照”,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的秘密摄录的活动。这里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本条规定的“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使用。依照本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白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