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日期:2016-12-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邮政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这里规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本罪;“延误投递”,是指邮政工作人员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电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公共财产”,是指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是指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各项事业的利益,以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邮件的种类、内容繁多,有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函、文件、文书;有的是公司、企业的合同、材料;有的是治病救人款物,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延误投递,往往可能造成很严重的损失。本罪是结果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