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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周日说法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日期:2017-07-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6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所讯 7月5日,盈科深圳分所杜芹律师接受了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采访,就如何防止“被精神病”的相关问题给出了建议。今天,不仅为您推送杜芹律师接受采访是发表的精彩观点,还延伸介绍了精神病人离婚的法律程序。

前情提要:

数月前,深圳一精神正常的男子被自己的妻子及妻子的朋友强行送至某精神病院,并在该院接受了十天的治疗。后来,该男子在同病房的病人家属的帮助下联系上了自己的哥哥,哥哥才到医院将其带出。现该男子已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焦点问题:

该如何避免因“被精神病”而被送入医院强制治疗?如果真的发生了“被精神病”,又该如何迅速得救?

律师观点:

杜芹律师接受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采访表示:

一、与亲朋好友保持习惯且亲密的联系,能让他们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受害人失联,并且报警,就能由警察在短时间内发现受害人的行踪,进而解救受害人;

二、医院应该要提高自身诊疗水平,接收精神病人时应该有良好的技术规范、接收标准,以防止受害人是“被精神病”而也被接收入院的情况发生。

法律知识延伸——“精神病人”该如何离婚?

如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样的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解除呢?

一、“精神病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通常来讲,“精神病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需要具备另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这一前提。而在处理程序上,则需要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配偶的监护权,再由新的监护人作为“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精神病人”被起诉离婚

“精神病人”被起诉离婚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因“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是否愿意离婚作出真实意愿的表示,所以庭审中即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不应出具调解书,而应在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后,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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