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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三阶段承办合同诈骗罪的要点

日期:2017-08-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律师在刑事案件三阶段承办合同诈骗罪的要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要点

首先,侦查机关会确认行为人是否有以下几种行为:

1、行为人是否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凭空捏造出来某单位或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而以单位、他人名义向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一般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返还;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无法返还的等。

其次,侦查机关要具体区分该行为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纠纷。

关于认定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就本来就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经过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由于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就追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立案数额标准的,应按合同诈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接着,侦查机关会将其与诈骗罪做区分。

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属于法条的竞合,但是区别的关键在于:1、犯罪的时间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的诈骗行为没有具体的时间和条件的限制。2、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要是以上5钟行为,而一般的诈骗罪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的限制。

最后,侦查机关立案时,一般以行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利用合同多次进行诈骗或者连续进行诈骗,用后次诈骗的款项归还前次诈骗款项的,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计算。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要点

合同诈骗罪在证据构成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关于本罪的主体证据;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关于本罪的客体证据;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在律师要注意查看案卷材料中涉及的单位是否存在,是否冒用了其他单位的名义,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单位(也就是设立单位的时间与犯罪时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名为单位实为个人以及犯罪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正确区分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还是共犯。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查证的材料,主要了解:作案的动机、是否预谋、犯罪的目的、作案的过程以及赃款去向、是否有偿还能力等。

(2)证人证言,主要了解:行为人签订履行诈骗过程及不想偿还、不能偿还的有关情况等。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主要了解:通过对现金、作案工具、合同、票据、存折、账本,以及会计鉴定等,了解行为人对合同款项的用途,是否挥霍或者从事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等,行为人是否把涉案款项转移至境外,是否有携款逃跑的可能。

3、关于本罪的客体方面的证据:

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4、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证明刑法第224条所列的五种情况: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证据链: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而签订的,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签订合同的单位系虚构,或者是假冒其他单位或他人的名义;

③被假冒的个人的证言。证明其没有签订或授权他人签订此合同;

④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此合同是他人假冒其单位签订此合同;

⑤鉴定意见。证明合同上的印章、签名等系伪造、变造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证据链: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以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有关金融机构或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③出票人或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④鉴定意见。证明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系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证据链: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只是为了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相关汇票、本票、支票、小额合同、财物账册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

③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是否超出了经营范围;

④有关司法会计、劳动、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出具的行为人没有履约能力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⑤有关逃匿、转移财产、隐藏财物或搞假破产等方面的证据。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证据链: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查证材料。证明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证明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有关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③证明有关行为人逃匿的证据。包括报案材料、通缉令、抓捕经过、证人证言、车船票、邮件、短信、微信记录等;

④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行为人隐匿地点的情况等;

(5)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证据链: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的财物,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骗取财物的数量及其他共同犯罪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②有关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

三、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要点

首先承办律师要注意该案是否有新证据,要对新证据复制。所谓新证据是指:1、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新制作的证据;2、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或提交的证据;3、在侦查阶段已经取得,但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际未能移交,后又移送审查起诉前移交的证据;4、审查起诉阶段检查人员自行侦查的证据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获取的笔录;5、可能涉及技术侦查的证据。

其次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及辩护方案。律师在会见时需要告知被告人一审庭审的流程、每一个流程应当注意问题和期望达到的辩护目的,让被告人对法庭核实身份、孔辩审三方发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护以及最后的自我陈述等流程有大致了解和认知。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提起非法证据的排除,律师需要向被告人了解清楚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物及其非法取证过程、造成的后果,然后将会见笔录作为线索和其他证据一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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