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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日期:2017-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依据,除了要写一份起诉状之外,重要的是要提交与其诉讼主张密切相关的诉讼证据,这个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与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密切相关。在过去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几个发展过程。人民法院裁判民商事案件也经历了当事人指到哪里就打到哪里,完全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为主、补充调查为辅的裁判模式。对于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之间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如何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则是需要加以澄清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

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首先应当由当事人举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最基本证据,起码表面上让人感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是有道理的。尔后,应由被告提出抗辩或者反驳的理由和请求,被告的抗辩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加以支持,如果被告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则可以认定被告的主张难以成立。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被告只要提出抗辩理由,尽管没有证据支持,原告也应当进一步举证;还发生了被告一方以相关的间接证据否定原告方直接证据的裁判结果。这两种情形实际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证据秩序,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其次,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应当与其诉讼请求有直接牵连。通常情况下有什么样的诉讼主张,就应当有什么样的证据加以佐证。而往往是当事人在举证环节上口是心非,例如,主张应当按照存单纠纷处理,举出的证据却是借贷合同或者拆借合同,导致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给法院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制造了麻烦。再次,只有被告举出的证据足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与原告的证据产生了明显的矛盾时,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原告继续承担举证之责。如果原告不能够继续举出对其有利的证据,法院也不能仅仅相信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判决被告胜诉,而应当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举证的可靠性、可行性作出恰当的选择。

(二)人民法院何时进行调查取证

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显得尤为重要。一般做法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对其所举证据进行交换,然后在法庭上进行质证:(1)对于经质证不存在争议的证据,既可由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认定。(2)对于一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认可,或者表示怀疑的证据,其又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加以认定。(3)对于同一事实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各自相反的证据的,如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地加以认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继续举证,只有举证不能时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合理认定,并非全盘否定。

诉讼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举证出现矛盾或者关键证据发生举证不能的情况,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可以依此作出裁判认定。如果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不能作出合理判断,由当事人继续举证发生实质性困难的,应当考虑:

1.对于没有进一步证据可提供的,人民法院不宜强令当事人承担不可能实现的举证责任,而应当依职权作出判断和认定。当然,如果对于证据的取舍和认识存在学理上的分歧,还可以请教相关的专家、学者,请他们多提供几种认识上的方法和思路。

2.对于确定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因某种原因当事人举证困难,或者证据在相关机关又不宜对当事人公开的,此时,需要人民法院运用职权履行调查取证之责。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只有上述举证困难情况存在的时候,举证责任承担才可能转换成为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之责。学理上和实践上均存在一种错误思潮,即认为法官不应当履行调查之责,而只应当居中裁判,举证既然是当事人的责任,就不应当由法院代为履行。有不少法院宣布给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时限,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则判决该当事人败诉,引发当事人因证据问题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所以,调查取证既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也是应当履行的司法职责,不应当将所有的诉讼义务推给当事人,人为地制造错案。

(三)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

在诉讼中常常出现不能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这里既包括当事人举证不能、举证矛盾,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能,案件又不能长期久拖不决,必须作出裁判结果。所有这些情况既有可能是当事人因时间过长证据遗失,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举证不能;也可能因为某方当事人有意地隐瞒了证据,导致裁判时不可能完全依照客观事实作出处理结果。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当客观事实已经不可能全部再现时,人民法院只得依照法律事实,也就是说,依照到当前可以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为了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当我们怀疑有的案件可能会出现转机或者新的证据时,不宜匆忙作出裁判;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矛盾时,法律效果要让位于社会效果。可以考虑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宽限期,争取案件事实全部查清。如果实在不能查清,则可以考虑依据已查明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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