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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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