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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自动投案9个裁判要旨

日期:2019-12-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自动投案9个裁判要旨

1.1.裁判要旨:若行为人是以投案为目的主动来司法机关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已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

1.2.裁判要旨: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243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1.3.裁判要旨:被作为“目击证人”带回公安机关的,非其主动到案,且不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期))

1.4.裁判要旨: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行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就应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第373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1.5.裁判要旨: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

1.6.裁判要旨:尽管被告人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主动递交了自首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面看来似乎符合自首的要件,但从案件的整个侦破过程来看,其是在侦查机关以侦破案件为目的已对其进行人身控制的情况下才交代其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468号沈利潮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

1.7.裁判要旨: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投案后在亲属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亲属,但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第598号张东生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期))

1.8.裁判要旨:虽然当时公安人员未对被告人采取讯问或办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手续,但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并派专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实施了实际控制,被告人此时的状况应当视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来后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也不具备自动投案的客观条件。因此,从客观条件看,也不能认定周元军的行为系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后,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01号周元军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

1.9.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特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第880号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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