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法人清算期间法律地位、剩余财产分配和法人清算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人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人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州,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六条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观点】
一、公司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又称清算法人,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学者有不同看法:一是“拟制存续说”。二是“同一法人说”。三是“清算法人说”。本条规定采“同一法人说”。即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业务,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
所得。这里的“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性评价,是对公司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使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性,纠正违法行为。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公司通过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收人,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三、清算组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公司清算组最后的一项工作。
【相关案例】
解散中的公司对外的民事活动应当仅限于清算范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某银行诉甲企业有限公司、乙房产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受到限制,企业对外的民事活动应当仅限于清算范围,不得以企业之名义实施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解散中之公司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来源: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公司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法人人格并未终止,应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某发展公司清算组与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义务人负有组织清算,
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清算人具体执行清算事务。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瑕疵清算、恶意清算应当承担相应的清算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应以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公司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法人人格并未终止,仍应以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公司成立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人格并未消灭,清算组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只是公司的代表机关。
3.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应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莫文博诉朱儒英、周庆、张海清等剩余财产分配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认识不同。事实上,民办学校既可以表现为非营利性,也可以表现为营利性,两者皆可从事具有公益色彩的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时,应明确界定民办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特征,从而判断其剩余财产是否应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案号:(2011)武民商终字第01164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单位清算期间应终止与清算无关的劳动合同
一刘赞诉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解散的,其主体资格在清算期间虽仍存续,但权利能力已受限制,除为清算目的而必须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等之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劳动者的岗位如与此无关,则劳动合同应予终止。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应履行适当的通知、诚信磋商、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支付劳动报酬和终止补偿等义务。
案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5牝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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