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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20-02-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4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刑法》第146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1.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的入罪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2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量刑标准
本罪分为两个法定量刑档,分别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即本罪的入罪门槛,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参照适用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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