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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适用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1-03-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4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规则】从轻处罚是指在犯罪行为所对应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选择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只能从轻处罚和虽有减轻处罚情节但不宜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是关于从轻处罚适用方式的规定。其二是其他量刑情节中包含有从轻处罚的规定,这是关于从轻处罚依据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一旦决定从轻处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就不能突破法定刑的限制,至多只能判处法定最低刑,而不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定刑不是某一罪的全部法定刑,而是具体量刑幅度的法定刑。多数犯罪,都有两个以上虽刑幅度,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只能是根据咒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例如,盗窃罪,分别有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三个量刑幅度,这个罪名的法定刑范围很大,涵盖了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种。而我们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时,只能根据其案情判断属于哪一量刑幅度。某甲盗窃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巨大,所对应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其从轻处罚,就不能低于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根据量刑情节来判断的,需要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的情节和酌定的情节。法定的情节是指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主要规定在总则中,分则中也有零散规定。

总则中没有专门的从轻处罚情节,而只是在从宽处罚情节中包含有从轻处罚的内容。也就是说总则中的量刑情节,没有哪一个是只能从轻处罚的往往是一个量刑情节中包括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内容,具有多种适用可能性,可以将其称作从宽处罚情节°比如,《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包括了三种可能。对于包括从轻处罚内容的情节,刑法规定的多数是“可以”如何处罚,属于可以型从宽情节。多数从宽处罚情节都有从轻的内容,只有少数例外。例如,《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只规定了减轻和免除两种从宽方式,是一种从宽力度较大的情节。与之类似的包括老年人过失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止犯、重大立功等。

法定情节中没有专门的从轻处罚情节,只能从包含从轻内容的从宽情节中选取适用。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可以分别决定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分则中多数犯罪的第一量刑幅度的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没有再减轻处罚的适用余地,一般予以从轻处罚,当然免除处罚的除外。如果犯罪行为对应的是较高量刑幅度,就存在减轻处罚的问题。影响量刑情节适用效果的因素有三个:其一是犯罪行为本身,犯罪行为本身越严重,基准刑也就越高,得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能也就越小,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二是量刑情节本身。同样的法定量刑情节,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效果也就不同。比如,同样是自首,有的是犯罪行为完全不为人所知情况下投案,有的是迫于压力投案,能够调节基准刑的比例就不一样,对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就存在影响。其三是其他量刑情节的相互作用。往往一个被吿人不止一个量刑情节,最终的量刑结果是多个量刑情节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他量刑情节会影响到最终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在刑的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本身的事实确定基淮刑,然后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拟宣告刑。如果拟宣告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又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以最低法定刑作为宣告刑,即从轻处罚。拟宣吿刑低于最低法定刑,具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拟宣告刑作为宣告刑,即减轻处罚。

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一些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中包括从轻处罚的内容。例如,《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量刑情节只适用于具体的罪名,也属于法定情节。

影响量刑的情节,除了刑法有规定的法定情节之外,还有些刑法没有规定,却对量刑具有影响作用的情节,称为酌定情节。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情节,只能是从轻处罚情节,不能是减轻处罚情节。因为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反过来说,如果只有酌定情节没有法定情节,对被告人只能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轻情节包括,被害人有过错、赔偿损失、退赔违法所得,自愿认罪等。有些案件中,酌定情节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法定情节。例如,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过失犯罪,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能够极大地安抚受害人一方,化解矛盾,往往在量刑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损失虽然是酌定量刑情节,但对量刑的影响力有可能大于自首等法定情节。

还有一些量刑情节介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之冋,规定于司法解释中。尤其是一些个罪的司法解释中,往往规定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例如,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这就将特定的犯罪对象,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处理信用卡诈骗罪一个特有的量刑情节。这类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可以作为论理依据,并可以引用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

由于从轻处罚不能突破法定刑的限制,只能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使得其成为一种隐性的量刑情节,难以让被告人真正感受到量刑情节是否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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