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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供不是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此外,按照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有限度公开某些国家秘密,与合作方互换、交流情报、资料的,是合法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2.区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单一,仅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后者除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之外,还包括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前者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与间谍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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