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战时即使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或者虽然是战时但是供给敌人的不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也不按照本罪论处,构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1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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