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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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