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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我国政府参加的反对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内。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是本罪的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正在使用过程中的船只和汽车。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航空器上实施的,实施过程中都有暴力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主观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人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使航空器改变飞行方向及着陆地点,而危害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犯罪手段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牵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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