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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司发放口罩数量 请假未获批拒绝出勤被辞退 法院: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行为合法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满公司发放口罩数量 请假未获批拒绝出勤被辞退 法院: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行为合法

违纪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而即时性地且不负对价地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纪解除是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最严厉的惩戒。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B公司,2019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张某在仓储部门担任仓库文员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B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张某:“……张某严重违反员工守则,违纪、违法”。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劳动纪律”规定,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病假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张某签收过该规章制度。

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3日,B公司春节放假,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因疫情未开工,2020年2月17日B公司复工。

疫情期间,B公司每三天向每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张某对此不满,声称每天应向员工发一个口罩。于是,在2020年2月25日这天,张某以公司发放口罩数量太少为由提出事假。B公司告知张某市场上口罩难求,公司亦在努力争取,未批准张某请假,之后张某未再至B公司处工作。

2020年2月26日,B公司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大致内容为:“张某,因你自行请假未得批准视为旷工,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以教育为主,经公司研究决定,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您在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2月27日及2月28日,B公司亦向张某发出《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通知书中均含有“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等内容。

2020年3月3日,B公司向张某发出《公告》,大致内容为:“由于原告张某在公司一再催促下还自行连续旷工三天(2月25日-2月27日),现依照连续旷工三天将视为自动辞职的规定,其已被公司辞退,对公司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

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张某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同年5月26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以案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与外界接触较少,其以公司发放口罩太少为由提出请事假,理由并不充分。张某在未得到B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B公司连续三天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提醒张某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多次提醒、催促张某到岗工作,且告知拒不服从的后果,但张某置之不理,仍然不到岗工作,至2020年3月3日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张某已旷工4.5天,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

B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解除时间

解除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向劳动者做出的意思表示。解除权系形成权,单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且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呈现。

本案中,张某主张B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与其电话沟通,强调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明确告知张某当日中午即届满,故要求张某尽快来上班,否则超过当日中午,期满将自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然B公司在电话中只是强调旷工的后果,并未作出积极的解除行为,B公司所持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之观点并不能推导得出该公司在2020年2月28日实际作出单方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之结论,书面解除通知于2020年3月3日送达张某,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解除理由

本案中,B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3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审查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已说明理由,在裁诉阶段变更解除理由的,应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

二、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并未说明理由或理由笼统,在裁诉阶段补强说明解除理由的,应以其在首次仲裁庭审中关于解除理由的表述为准;

三、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有多个解除理由的,需对多个理由逐一审查,只要其中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即可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

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挥和管理的权限,针对劳动者的某一行为,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一般可以以规章制度作为评价依据。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关行为;该行为依照规章制度属于可予解除的情形;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劳动纪律”规定,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由请假人书面申请,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病假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张某签收了该规章制度。张某因公司未满足其口罩发放要求而请休事假,理由并不充分,在B公司未批准其事假的情况下,张某拒绝出勤,构成旷工,B公司以旷工满三天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具备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责任

如果解除行为被认定合法,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赔偿金。

如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刘雅 毛振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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