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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收购、出售金毛狗蕨 法院: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批准收购、出售金毛狗蕨 法院: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最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成为了“网红”植物,有消费者出于猎奇心理高价搜寻,利益驱使下,一些花卉经营者铤而走险,未经批准收购野生金毛狗蕨并加价出售牟利。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植物金毛狗蕨案。

【案情回放】

某花卉市场店铺老板王某平明知金毛狗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从上家(另案处理)收购,悄悄在自己的店铺销售。期间,王某平根据植株的大小、品相,以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向外出售了19株金毛狗蕨,非法获利1200余元。

警方根据线索,在对王某平的店铺进行检查中现场查获250株金毛狗蕨,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金毛狗蕨均为野生植株。

王某平到案后,对自身行为供认不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本案中涉案植物野生金毛狗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王某平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王某平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金毛狗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金毛狗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平将涉案金毛狗蕨送回其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并承担涉案金毛狗蕨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及鉴定费用;王某平当庭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恢复性司法”: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目标是最大程度最优化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案涉及对野生植物生态资源的恢复保护,必须考虑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长环境、物种繁衍以及与之共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金毛狗蕨属国家级濒危珍奇植物,起源于侏罗纪时代,是蕨类植物中辈分最高的“活化石”,现今自然分布范围主要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浙江及海南等省,上海不在其自然地理分布范围,且由于金毛狗蕨自然生长环境为荫蔽、湿润、富含腐殖质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条件多数中性偏碱,也不适合金毛狗蕨自然生长,因此被贩卖的金毛狗蕨在上海地理环境下很难生存。为最大程度保护野生植物多样性资源,将涉案金毛狗蕨送回原生生境进行原地保护是当前最优化的弥补损害、恢复生态措施。

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落实了涉案金毛狗蕨植物原生生境的相关野生植物接收机构,并与王某平就金毛狗蕨送回事宜达成实施方案。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陶韬 盖宇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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