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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诽谤诋毁他人要担责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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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诽谤诋毁他人要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谭逸馨 王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刷抖音、刷朋友圈,已成为现代人的消遣之一。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抖音、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近日,常熟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唐某是一家装潢公司的老板。有天,朋友告诉他,在抖音上刷到了几条关于他的视频,视频制作者为同一人。唐某一看,都是诋毁诽谤他的视频,根据内容,立马想到了是他的一个客户李某,因为李某也曾在朋友圈发过对他诽谤的文字。那么,李某作为唐某的客户,为何要这么做呢?原来,因为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双方产生过纠纷。

原告唐某认为,就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就尾款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也向其出具了欠条。但之后,李某仍在个人抖音上发布多条多段视频配上有侮辱性的背景音乐,夸大了所谓装修质量问题的影响范围,给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在发布侵权内容的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在常熟日报上连续七天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李某认为,无论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其在发布视频的第五天就已经删除了视频。从视频的组成方式看,是由多张照片组成的,大部分是被告本人照片,涉及原告的图片只占一小部分,且发表的图片和文字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恶意。针对损失,原告未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考虑到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向唐某进行口头道歉(当即履行);双方就装修问题的结算以欠条为准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因一时之快对他人进行随意诽谤,恶意诋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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