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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接收器材,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客观要件。

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商业秘密,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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