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查封财产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姚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1年3月26日上午,如皋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今年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纪某开了一家景观工程公司,欠何某20多万的苗木款一直未履行。2019年何某起诉到如皋法院要求纪某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纪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0年4月22日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依法查封纪某名下的汽车1辆并要求其申报财产,5月22日纪某向法院申报了该辆汽车。7月20日在法院组织下,纪某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但直到9月8日,纪某仍未履行和解协议。后法院根据何某的请求,要求纪某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并交出被查封车辆。纪某拒绝交出该车,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日。之后纪某仍拒不交出该车,也未履行给付义务,致使裁定无法执行,10月13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月2日,法院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4日立案侦查,于12月11日将纪某抓获归案。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12月22日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何某的谅解。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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