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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

日期:2023-0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 刑诉法》 第252条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由法院、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则如下:

1.同级审查。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原则上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2.逐级申诉。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司法机关处理,迳行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上级司法机关一般不受理。

3.分别进行。申诉人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方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未受理机关暂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待已经受理的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我们建议,申诉人不宜越级申诉,只有当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人也不宜多头申诉,即不要同时向检察院、法院申诉。如果法院调卷时,发现检察院已调过卷,法院将会终止审查。申诉人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完结之后,仍可以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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