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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妨害文物管理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倒卖文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犯本罪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而后两罪不具此目的。(2)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后两罪一个限于珍贵文物、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个限于名胜古迹。(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限于盗掘的方式,而后两罪可以包括任何方式的损毁。如果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本罪处罚。

2.区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仍以本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窃取他人已挖掘出来的珍贵文物的,也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3.关于本罪的既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窃取了文物,并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制度和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处罚。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国有档案,后两者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2.如果抢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又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是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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