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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传播淫秽物品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传播的;传播的次数虽然不多,但传播的数量大的;传播的对象人数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有传播行为但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64、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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