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足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2.区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只限于“组织播放”这一特定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364.、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5、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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