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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在主张利润分配时必须以公司形成利润分配的决议为前提吗

日期:2023-04-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小股东在主张利润分配时必须以公司形成利润分配的决议为前提吗?如果公司确实有利润,但大股东拒绝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或者大股东以其自身控制优势变相给自己分配利润时,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原则上,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商业判断范畴,司法一般不予干预。在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给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由于董事会等内部人员控制等原因,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引发诉讼。这些情形下股东之间的利益安排失衡,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必须通过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加以干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情形: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在诉讼中,如果小股东可以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其不能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或者判决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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