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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性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级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为其他竞争性企业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应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高某诉某网络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9年10月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某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其后的任何时间承担保密义务,保守约定的商业秘密。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个人、公司或经济组织揭示、报告、公开、披露或转让任何商业秘密,也不会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协助第三方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如高某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使用了保密信息或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应当支付违约金。后某网络公司发现工作期间高某帮助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招聘人员,以个人名义为某网络公司曾经的意向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并自设B公司与A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收取服务费用。后高某提出离职申请。某网络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法院认为,A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高某为竞争公司招聘人员,服务所在公司曾经的意向性客户,并自设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违反了忠实义务,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某网络公司有权向高某主张违约金。最终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酌定高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由于高级技术人员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很多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多与该类人员签订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仅是诚信履约的要求,也是作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劳动者意图通过劳务派遣、关联企业、人事代理等看似“隐蔽”的形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本案认定劳动者的规避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有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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