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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设立解散风险

公司终⽌期法律⻛险

日期:2023-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之四:公司终⽌期法律⻛险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月1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全流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高质量服务首都‘两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以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风险、终止期法律风险四大部分四十二项内容为主体框架,囊括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从创办到清算“全覆盖”,从规范内部治理到防范外部风险“全方位”的法律指引。

《指引》切中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痛点法律问题,在引导企业重视内部合规建设,主动优化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目 录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

(五)股东转账⼊资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

(⼋)禁⽌抽逃出资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险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四)建⽴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五)建⽴健全董监⾼的培训、惩戒机制

(六)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关系的建⽴

(七)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

(⼋)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

(九)科学合理开展融资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险

(⼗⼀)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

(⼗⼆)制定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增资流程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减资流程

(⼗五)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

(⼗七)公司解散的启动和情形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合同的订⽴流程

(⼆)合同效⼒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

(九)保证合同的保证⽅式

四、 公司终⽌期法律⻛险

(⼀)依法履⾏清算义务

(⼆)司法强制清算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

(⼋)和解可快速清理债权债务

附录:合伙企业法律⻛险防范指引

四、公司终⽌期法律⻛险

(⼀)依法履⾏清算义务

【基本要求】

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3. 清算义务⼈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书等资料。

【⻛险提示】

1. 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件等灭失,⽆法进⾏清算的,清算义务⼈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指引】

A有限责任公司因未进⾏年检被⼯商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直未组织清算。张某、李某和王某为A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现A公司⽆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A公司与B公司建⽴钢材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履⾏了100万元的供货义务,A公司已付货款60万元,尚⽋货款40万元。B公司向法院起诉,判令A公司偿还货款,张某、李某和王某对A公司的债务进⾏连带清偿。

法院⽣效判决认为,B公司按约供货后,A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张某、李某和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在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张某、李某和王某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A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法进⾏清算,张某、李某和王某怠于履⾏清算义务的⾏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次性告知单】

1. 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公告。

2.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3.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案,报股东会或股东⼤会确认。

4.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发布公告;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事诉讼活动。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69条、第70条。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第186条。

(⼆)司法强制清算

【基本要求】

1. 强制清算程序⼀般适⽤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按时成⽴清算组,或者虽成⽴清算组、但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

2. 债权⼈、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险提示】

强制清算原则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债权⼈应当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险。

【案例指引】

A公司以B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成⽴清算组进⾏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强制清算。A公司与B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20⽇作出裁决书,裁决B公司退还A公司合同预付款200万元等。因B公司未履⾏上述裁决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于2018年8⽉23⽇作出执⾏裁决书,裁决终结本次执⾏程序。经释明,A公司坚持申请指定清算组对B公司进⾏强制清算。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法院⽣效判决认为,B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且未在法定期间内成⽴清算组进⾏清算,已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同时,B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债务⼈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法院释明,债权⼈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次性告知单】

1. 强制清算是在⼈⺠法院主导下,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理的⼀种清算程序,对于陷⼊股东僵局的公司以及“三⽆企业”,强制清算是⽐较理想的市场退出路径。

2.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

3. 申请强制清算的,⼀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被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对被申请⼈享有的债权、股权或其他利害关系等材料;

(4)被申请⼈发⽣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等。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187条。

《最⾼⼈⺠法院关于适⽤

《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第7条。

《全国法院⺠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第117条。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

【基本要求】

1. 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权⼈、债务⼈、清算责任⼈。⾦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2. 破产申请主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 ⼀般破产原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应当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险提示】

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案例指引】

A公司于2018年1⽉1⽇成⽴,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张某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9⽉30⽇;李某认缴出资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9⽉30⽇。王某与A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19年作出判决:A公司于判决⽣效之⽇起7⽇内返还王某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案执⾏后,经执⾏查询,被执⾏⼈A公司⽆财产可供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王某诉请追加张某、李某为前案的被执⾏⼈,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李某辩称其认缴的出资还未到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效判决认为,在有⽣效判决确认债权,经公司债权⼈申请执⾏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穷尽执⾏措施公司仍⽆财产可供执⾏的,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故判决追加张某、李某为该案件的被执⾏⼈,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次性告知单】

申请破产的,⼀般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列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的(清算、重整、和解)以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被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债权发⽣的事实材料或者股东会等同意破产的材料;

(4)证明发⽣破产原因的相关材料;等。

不同主体申请不同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在材料上会存在差异。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3条、第7条、第8条、第35条、第70条、第95条。

《最⾼⼈⺠法院关于适⽤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

【基本要求】

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定时期内,公司应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实现公司财产在全体债权⼈之间的公平、有序分配。

【⻛险提示】

公司在破产宣告前的⼀定时期内,实施有害于全体债权⼈利益的⾏为,属于可撤销⾏为或⽆效⾏为。

【案例指引】

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原告作为A公司的管理⼈。经查明,被告系A公司的股东。经原告调取A公司的银⾏交易明细和⽀付宝交易明细后,发现A公司曾通过中国⼯商银⾏账户向被告转账⼈⺠币25万元,通过⽀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币10万元,两次转账均备注为“货款”。原告认为,A公司⾃成⽴以来与被告之间从未有过任何采购货物的⾏为,A公司的付款⾏为系⽆偿转让财产,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效判决认为,A公司向被告进⾏的两次转账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且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为,认定A公司向被告进⾏两次转账的⾏为应属于⽆偿转让财产,符合破产撤销权⾏使的要件,原告作为管理⼈请求本院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持。

【⼀次性告知单】

1.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公司取得的财产,为公司财产。

2.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年内,涉及公司财产的下列⾏为,可予以撤销:

(1)⽆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内,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进⾏清偿的,可予以撤销。

4. 涉及公司财产的下列⾏为⽆效:

(1)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3条。

《最⾼⼈⺠法院关于适⽤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

【基本要求】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公司之⽇起⾄破产程序终结之⽇,公司的有关⼈员应承担相应义务,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险提示】

公司的有关⼈员不配合清算的⾏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法执⾏清算职务,给债权⼈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员处以罚款、拘传等。其中,有关⼈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员和其他经营管理⼈员。

【案例指引】

A公司于1993年12⽉9⽇设⽴,法定代表⼈张某。2018年10⽉8⽇,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0⽉12⽇指定管理⼈。管理⼈接收到A公司的公章、法⼈章、财务章、合同章及营业执照证件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2007年到2010年账册,2011年到2016年账册、报表和凭证,但A公司提供的账簿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债务⼈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法进⾏完全清算。A公司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张某赔偿全体债权⼈100万元归⼊破产财产。

法院⽣效判决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应尽到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书等资料等职责,并在公司进⼊破产清算程序后,承担向管理⼈进⾏移交等配合清算义务。现张某未能尽到该义务,导致管理⼈⽆法进⾏全⾯接管和调查,债务⼈财产状况不明,债权⼈受到损失,⼆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持。

【⼀次性告知单】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公司的有关⼈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保管义务,即债务⼈的有关⼈员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书等资料。

(2)协助义务,即根据⼈⺠法院、管理⼈的要求进⾏⼯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的询问。

(3)坚守岗位的义务,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之⽇起⾄破产程序终结之⽇,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出资义务,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管理⼈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返还义务,即依据《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六条,债务⼈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利⽤职权从企业获取的⾮正常收⼊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应当追回。

(6)出资⼈的⾏为限制,即破产重整期间,债务⼈的出资⼈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忠实、勤勉义务,即企业董事、监事或者⾼级管理⼈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事责任。

(8)勿碰债权⼈利益的红线,即损害债权⼈利益的,债务⼈的法定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125条—第129条、第131条。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

【基本要求】

公司进⼊破产程序后股东有的权利会被限制,例如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有的权利可以正常⾏使,例如知情权、程序参与权等。

【⻛险提示】

不同于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公司进⼊破产程序后,股东的相关权利将被限制甚⾄被剥夺,股东权利的⾏使或不⾏使应当有利于全体债权⼈利益,并不得侵犯股东应有的权利。

【案例指引】

A公司已进⼊破产程序,王某向该公司管理⼈邮寄《股东查账申请函》,并说明其⽬的在于充分了解A公司的债权情况、公司破产后运营和财务状况,维护其股东权益。但A公司管理⼈在收到该书⾯申请后并未准许,王某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A公司提供2021年4⽉8⽇(法院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期)⾄今的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材料供其查阅和复制;(2)判令A公司提供2014年4⽉8⽇⾄今四次债权⼈会议对A公司债权的表决记录供其查阅和复制;(3)判令A公司提供⾃成⽴⾄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其查阅和复制;(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持,⼆审法院维持原判。

【⼀次性告知单】

破产财产清偿有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债务⼈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2)债务⼈⽋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债务⼈所⽋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如有剩余财产,应按照相关规定由股东分配。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

【基本要求】

对可能或已经发⽣破产原因但有再⽣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利害关系⼈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对企业进⾏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再⽣。

【⻛险提示】

在重整期间,债务⼈的出资⼈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同时,债务⼈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向第三⼈转让其持有的债务⼈的股权。但是,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案例指引】

A公司是某地最早成⽴的⽣产席梦思床垫的中外合资企业之⼀,后改制为内资企业,A公司的床垫在该地区具有⼀定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A公司进⼊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导管理⼈深⼊进⾏市场调研,挖掘A公司床垫品牌价值,并根据债权⼈申请及时将本案转⼊重整程序,积极调整并转变案件审理思路。为使A公司能够在特定⾏业、特定领域内继续保持有利地位,重整中,保留“A公司之家”品牌,将全部股权调整⾄重整投资⽅名下,并剥离不良资产,迅速恢复A公司持续经营能⼒、盈利能⼒及市场占有率。同时,以公开竞价遴选⽅式招募战略投资⼈,避免了传统招募⽅式竞价不充分、信息不透明、谈判周期⻓的劣势,引⼊具备⾏业内先进经营理念及优秀企业管理能⼒的优质重整投资⼈,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重整程序,职⼯债权、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综合清偿率达80.07%,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次性告知单】

在考虑重整成本的情况下,债务⼈的继续经营价值仍然⼤于清算价值,可以认定

债务⼈具有重整价值。债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其不具有重整价值:

(1)根据市场、资源、社会公共功能等,可以合理判断债务⼈已经丧失经营价值或继续经营价值极低;

(2)重整成本明显过⾼;

(3)重整后债务⼈的所属⾏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或⾸都区位功能等需要,属于应当淘汰、疏解的产能、产业;

(4)其他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情形。

债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重整可能:

(1)重整具有⽆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2)经营计划明显不具有商业可⾏性;

(3)其他不具有重整可能的情形。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77条。

(⼋)和解可快速清理债权债务

【基本要求】

在发⽣破产原因时,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险提示】

只有债务⼈具有和解申请权,债务⼈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

【案例指引】

A公司为轻资产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流动性困难,经债权⼈申请进⼊破产程序。经管理⼈调查发现,A公司主要财产线索为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款,此外⽆其他可供处置变现的资产,普通债权⼈⾯临零清偿的⻛险。法院深⼊研判案件情况,充分考虑诉讼程序耗时较⻓、诉讼及执⾏结果存在较⼤不确定性,为出资⼈、债务⼈、债权⼈搭建协商平台,充分了解各⽅诉求,释明程序前景和⻛险,最终实现破产案件和解,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3.77%,在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同时⼤幅提⾼债权⼈的债权清偿率,实现企业快速挽救。

【⼀次性告知单】

1.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和全体和解债权⼈均有约束⼒。

2.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和解协议执⾏完毕时起,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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