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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对未申报的债权的影响

日期:2023-09-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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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对未申报的债权的影响

01

破产程序的终结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五种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分别为(1)第43条第4款: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2)第105条:债权人债务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3)第108条:宣告破产前,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4)第120条第1款:无财产可供分配;(5)第120条第2款:完成最后分配。

以上5钟情形中,除(2)(3)种情形不会导致债务人注销外,第(1)(4)(5)种情形在终结后都会注销债务人,因此对债务人来说,破产程序终结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法人主体消灭的法律效果。

02

终结后是否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在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一些债权人因为未收到通知、未看到公告或其他原因未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何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中解释到:最后分配,即为将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破产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以终结破产程序的分配。最后分配为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次分配,此次分配完结后,破产程序即应终结。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如仍有未分配的破产财产或以后又发现有新的破产财产的,则应由法院依法进行追加分配。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非最后分配。

(2)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

补充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申报,而破产财产分配只是破产案件中的一个程序性事项,而非具体确定的时间节点,《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进一步规定。

王卫国教授在《破产法精义》一书中指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时间节点为依照破产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公告的日期。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中写明:“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 王欣新教授在《破产法》一书中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若最终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再允许补充申报债权,则会导致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甚至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均失去效力。

虽然理论界对补充申报的最后期限有不同的定义与理解,但可以肯定的是,申报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当中进行,即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补充申报。

03

终结后是否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破产程序是债权债务概括集体清偿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并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未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债权债务关系是现实存在的。

(1) 终结后债务人已注销

注销意味着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无法对债务人提起新诉讼。

(2) 终结后债务人未注销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但实践中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在未办理注销之前,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自然可诉。

(3)诉讼后能否实现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且为保护公平受偿原则,破产受理后禁止个别清偿,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即使通过提起新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也不宜由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除非诉求为归入破产财产。但归入破产财产后,债权人由于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也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要求追加分配。

此时看来,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即使可以提起新诉讼,也无法实现其权利。若存在其他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04

放宽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未申报债权可以根据未申报原因分为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和非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对于非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的情形,应当准予其参加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才符合公平受偿原则,否则企业破产法反而成了主张债权的障碍。

可行的救济途径是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证明未申报债权非因其过错且其债权应当清偿,并扩大解释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债权人”范围,允许未申报债权但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参与追加分配。

05

总结

在法律未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非因债权人过错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途径之前,参与破产清算程序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关注债务人情况,切勿错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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