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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例“拒执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强制执行的最后一招——16例“拒执罪”典型案例

作者 孙俊霞 法务CLUB,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阅读要点提示

遇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已经穷尽了民事执行的全部措施,包括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还是无法执行到位怎么办?

还有最后一招,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6个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参考。篇幅所限,基本案情部分略,可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阅。

第一部分 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例

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孙才恩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孙才恩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开峰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用于履行其与申请执行人郭修朴借款纠纷执行案的财产。其请求法院解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用于了其他开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金欣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21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郭金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超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银行存款取出购置豪华汽车,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超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8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属于罚当其罪。李超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5: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6: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平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平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刘平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7: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云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走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8: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黄圣起初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大部分隐匿、转移,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9: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家礼明知执行法院已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申请执行人的货款无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10:李殿军妨害公务案——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抢走执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及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殿军对执行人员以刀相向,抢走执法记录仪,暴力抗法,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者均应引以为戒。

第二部分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案例1: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3: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案例5: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6: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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