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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属于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受关注程度高。高院在二审期间,通过设立环境公益信托基金的方式,引导双方最终调解结案。环境公益信托基金属于新类型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在全国其他地区虽有成例,但在天津为首创。其中涉及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生态局、信托公司、慈善协会、大学高校、鉴定科研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基础性工作内容巨大。按照京津冀三地法院环境资源协作框架,就环境公益信托项目设立和运行标准进行了统一,由项目决策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并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环境修复。项目监察人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情况。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调解方案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即以慈善信托的方式捐赠相应资金,建立环境公益信托项目,项目资金将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者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法院首个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为辖区内后续探索和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提供了开拓性的范例模式。设立生态环境公益信托,是天津法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替代修复、异地修复,灵活适用补植复绿、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责任机制的重要举措。天津法院牢固树立严格司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生态部门统一监管、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研究机构提供智力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众提升环保意识、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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