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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杨某等十四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杨某等十四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明确法院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职能定位

【简要案情】

杨某经营车队自2017年上半年开始从事建筑生活混合垃圾清运业务,由车队调度人员调集车辆前往杭州市各垃圾中转站装运垃圾,并将垃圾运往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一处山体脚下实施倾倒。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经评估认定,混合垃圾固体样中含有铅、锌等重金属,渗滤液形成的地表水体和土壤中的铅、镉、铜、镍均超过基线值,受到严重污染。当地政府部门为处置倾倒垃圾及受污染土壤,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污染物清运,支付费用共计3549450元。湖州市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权利义务人于2019年3月6日、5月10日、7月4日经历三次磋商,从框架式意向到具体分摊金额再到详尽履行方式,最终达成一致,签署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为3549450元,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为赋予该赔偿协议法律强制效力,赔偿权利义务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对协议主要内容依法予以公示并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赔偿权利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确认赔偿权利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案件,入选长三角典型案例和生态环境部代表性案例,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件疑难复杂、赔偿金额较大,法院提前参与,为磋商过程提供法律指导,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协调配合,积极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形成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合力。通过环境保护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此次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中出现的问题,确定修复赔偿大框架。并通过本案审理确定了人民法院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加强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协作,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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