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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日期:2023-12-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一)操纵证券市场

2012年以来,曾艳平(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并实际控制北京大隐鹏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红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陆续招聘被告人李世豪为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博为资金经理,被告人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为股票交易员,以公司化运作方式进行大量股票交易。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明知曾艳平操纵新元科技股票价格谋利的情况下,通过实际控制的南虹、毕显平等54个证券账户,利用上述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操纵新元科技股票。李世豪负责调配资金、安排财务人员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杨博负责联系配资中介被告人黄晓秋等人,以支付保证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取大量出资方证券账户及出资方提供的3倍杠杆资金。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按照曾艳平的指令,负责操作上述证券账户,长期、大量买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纪永红明知曾艳平上述操纵股票行为,仍向曾艳平提供资金帮助,分多次向曾艳平提供合计约6427万元用以支付新元科技出资方账户保证金及利息,并提供南虹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供曾艳平使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在上述期间,账户组有14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其中有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最高交易占比为54.08%。账户组有2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最高占比为21.00%。

(二)非法经营

被告人黄晓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通过杨博提供孙瑞雪等7人名下证券账户共计3760万元配资款供曾艳平买卖新元科技股票使用,并收取相应利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晓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黄晓秋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该院于2023年8月23日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纪永红等七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晓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专门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查清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强化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类案处理也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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