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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社保补贴案由及时效

日期:2024-0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观点1:返还社保补贴属劳动争议。自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次日起算,一年仲裁时效。

(2020)陕民申3067号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

(2022)皖07民终1062号

关于亿华公司偿还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亿华公司按社保部门的要求,于2022年5月10日为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该时间为亿华公司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亿华公司向王某主张偿还代缴的社保费的仲裁时效应从该时间的次日(2022年5月11日)起算,该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观点2:返还社保补贴不属劳动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自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次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2019)鲁01民终9469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案件,邵某主张本案需仲裁前置程序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津02民终745号

至于被告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社保补贴费用不应返还之抗辩意见,因原告系2020年7月份向社保部门补缴费用,现起诉请求返还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被告此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各地意见并不一致。若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那么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及社保补贴,也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2023年8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案例4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的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一般的社会保险纠纷。本案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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