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2025.2.18)
参考案例:胡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朱某全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某文等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2025-18-1-072-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08.21 / (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35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1.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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