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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新《公司法》下,公司向股东催缴出资前须知的6种事项

日期:2025-05-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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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机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物质基础,董事会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构,承担监督股东出资的职责,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催缴出资的主体

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催缴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由董事会代表公司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公司的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

三、董事负责核查出资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向股东催收出资,属于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范围。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收义务,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则由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的范围

根据新《公司法》第228条的规定,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的,董事会仍有义务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出催缴书,以确保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因此,催缴出资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公司成立时的出资,也适用于公司增资的情况。

五、董事会催缴出资的范围

1)核查的范围:

全体股东的出资情况。

2)催缴的范围:

①通常情况下: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包括:

A.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

B.出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额显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股东。

C.抽逃出资的股东。

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 出资期间尚未届满的股东。

六、董事会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的程序

1)核查出资

①货币出资:

A.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入了公司的账户。

B.股东的出资是否足额。

②非货币财产出资:

A.非货币财产的状况、品质、数量。

B.非货币财产是否为法律禁止用于出资。

C.股东是否已经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并实际移交给公司。

D.非货币财产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E.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出具恰当的资产评估报告。

F.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是否显著低于股东所任教的出资额。

2)催缴出资

①作出催缴决议

经核查后发现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应当对是否催缴和如何实施催缴等事项进行决议。

②发出催缴书

A.以公司的名义发出。

B.以书面形式发出。

C.直接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

3)解决问题

①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在催缴书载明的宽限期内,缴纳了出资,经董事会核实确认已足额出资的,由公司向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②发出失权通知书

催缴宽限期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可就是限制该股东的权利进行决议,决议通过的,应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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